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培训行政相对人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11933
鄂食药监文[2004]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培训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制定相关制度,一并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培训行政相对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各类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或内设机构依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而组织的对行政相对人的取得某种资质、资格和其他专业性的培训。
第三条 培训实行统一编列计划、统一经费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评估。
人事教育处负责培训计划编列、审核、下达,并对培训检查评估。
财务处负责培训经费管理,严格实行收费标准审批及收支统一核算。
办公室负责培训事务。
相关处室(分局、中心)负责培训的组织和教学。
第四条 各处室(分局、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人事教育处审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性、应急性培训,相关处室(分局、中心)须商人事教育处后,由人事教育处提交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条 各处室(分局、中心)应将培训内容(包括培训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考核方式、证书发放等)在培训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培训收费应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会代训。
第七条严禁滥培训、乱收费、滥发证。
返回目录
第八条严禁重复培训,低水平培训。
第九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可参加培训教学,但外出从事教学(包括咨询)须事先报告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经批准外出授课(含咨询),如有酬金,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培训的组织处室(分局、中心)应对每次培训写出总结,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