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标准药品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9459
有关地方标准药品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问题的解释 --------------------------------------------------------------------------------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国家药监部门开展了地方药品标准整顿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工作。所谓“地方药品标准”是指各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各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国家明文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标准的药品全部退出市场。市药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在今年初已向全市各有关企业和单位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布置。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对在库药品,向国家局网站和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查询,防止地方标准药品明年继续流通使用。 但要注意的是,地方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国家关于地方药品标准整顿的工作虽已结束,标示“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药品,均执行了国家药品标准,但尚有一部分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未换发“国药准字”批准文号,这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仍可使用原地方药品批准文号,且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流通和使用。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标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仍将会在市场上存在。 药品标准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概念,它是生产企业检验产品质量和药监部门进行技术监督的依据,随着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的完成,今后所有的药品都使用“国药准字”文号,地方药品批准文号行将消失,对此,国家可能会在今后出台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