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购进超许可经营范围医疗器械问题的批复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9599
国食药监市[2003]281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购进超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应如何认定的请示》(苏药监稽[2003]4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医疗机构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超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并予以处罚。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