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9759
食药监市函[200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中药材、中药饮片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中药饮片包装应选用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中药饮片的发运必须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应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要求的中药饮片包装,一律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标示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