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R2.0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9120
食药监注函[2004]98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曾于2003年12月17日印发了《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3]141号),并于2004年3月23日印发了《关于修改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44号)。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应用和及时更新,为保证药品进口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利的手段。 2004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药品进口备案和退运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338号),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制订了临时措施,并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为此,我司在“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R1.0版”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R2.0版”(修订说明见附件),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届时请按照所附光盘升级说明上的步骤及要求升级进口药品报验管理系统。 同时,我司对进口药品报验报盘程序进行了相应修改,将《进口药品报验单》“货物数量”的表述,分为净重与药品数量。请及时通知报验单位到www.sfda.gov.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更新软件,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使用该软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 特此通知  附件: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订说明 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药品报验程序修订说明 一、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的报验,在资料审查通过后,提示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并在《进口药品通关单》备注中注明“该批药品待抽样检验,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细化“货物数量”的表述,分为净重与药品数量。 三、修补系统漏洞,解决生产厂名称中带有符号“&”时,在《进口药品通关单》相应位置产生乱码的问题。 四、系统版本号由R1.0版升级到R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