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丁丙诺啡使用问题的批复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9555
国食药监安[2003]377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丁丙诺啡使用问题的请示》(浙药监安[2003]320号)收悉。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具有戒毒适应证,但必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方可用于戒毒治疗。而丁丙诺啡注射液未批准其戒毒适应症,不能用于戒毒治疗。请你局加强对戒毒机构戒毒用药的监督管理,禁止不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