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8740
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今年年初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全国深入进行。但从面上的情况看,仍有一些地区整治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监督乏力,发生了明显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最近新闻媒体曝光的河北安国无证加工中药饮片流入北京东方中医院案件,引起了社会强烈反映与中央领导的重视。为了继续进一步抓紧抓实这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和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和违法违规制售中西成药、中药饮片的行为,明确属地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 二、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炮制规范炮制,严格质量控制;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的规定,否则不得销售;不得将中药饮片销售给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非法的医疗机构。  三、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饮片生产资格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 四、中药饮片必须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饮片生产许可资格的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中药饮片。未经批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委托生产。饮片生产企业不准为非法产品提供本企业生产证明(包括提供票据、包装、标签等),违者按生产假药查处。  五、要继续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155号)提出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 六、在专项整治中,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决不允许明的或暗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出现或死灰复燃。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为此,要明确各级有关人员的监督职责与追究制度。 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立即做进一步的布置、落实。我局将随时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情况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将予以关闭。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