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8409
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