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7866
鄂食药监文[2004]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印发药品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切实执行。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事权划分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到指定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 附件: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印发药品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18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费[2003]176号)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