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7761
鄂食药监文[2004]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全系统核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系统核(换)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省局委托市、州、直管市、林区局核(换)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许可证书和注册证书的购买、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全系统各级监察、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监督各类行政许可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布检查情况通报。 第五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审批的各类行政许可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六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局负责省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制发工作;负责省局委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不含经营地址)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变更事项换发许可证书的工作。 第七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局和省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用所需各类行政许可证书,根据实际需求定期向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申请领购。 第八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局受托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情况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备案;受托办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不含经营地址)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负责人变更事项登记,并换发许可证书后,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将办理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报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备案,一个季度报送变更登记审批材料到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存档,并上缴回收的旧证。 返回目录 第九条 制发许可证书过程中出现的废证应如数上缴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 第十条 回收的旧证和废证由省局行政审批职能机构严格登记后,会同局监察室按规定的程序集中销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书的领购、核发、退缴、销毁必须登记完整,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超越委托范围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核(换)发许可证书的,撤销该单位受托审批许可事项职权,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