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5262
鄂价费[2003]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136号)文中有关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