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8052
国食药监市[2004]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部分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中发现,大量含药医疗器械在广告宣传中夸大疗效,过分渲染产品中的药物作用,对消费者合理购买使用医疗器械产品造成了严重的误导,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含药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和有效落实对含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清理整顿,保证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精神,对含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属于国食药监办[2004]94号文中已经明确的应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的产品,将不再按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批和发布;对已经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在异地发布已经备案的含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允许其广告发布至其广告审批有效期结束。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