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7750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