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单位概况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公正性声明
新闻动态
重要新闻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党务动态
党风廉政
警示教育
纪检举报
质量体系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办事指南
网上受理
生物制品批签发公示
中药数字标本馆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机构概况
>
单位概况
>
组织机构
>
领导之窗
>
公正性声明
新闻动态
>
重要新闻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
党务动态
>
党风廉政
>
警示教育
>
纪检举报
质量体系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网上受理
>
生物制品批签发公示
>
中药数字标本馆
>
联系我们
培训交流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8536
分享到:
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举办湖北省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研究培训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