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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药品检验、科研、生产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级供应站,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等相关部门的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
第三条 对省内相关单位及本院有关科室暂采取相对集中的征订方式。
一般标准物质,每月15日前集中征订一次。相关单位注明所需标准物质的编号、品名、数量、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本院总务(设备供应)科;本院相关科室申购时需填报《供应品采购申请表》,送至总务(设备供应)科收办人员。
毒性、麻醉性、精神性、放射性、病原微生物类标准物质,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1日前集中征订一次。
第四条 我院于每月15日后汇总统计订购数量,集中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订购,并在收到药品标准物质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 省内相关单位可以采取邮寄和自取的方式。
采取邮寄方式的,需注明详细的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并按每次40元收取邮寄费。
采取自取方式的,需提前预约具体自取时间。毒性、麻醉性、精神性、放射性、病原微生物及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标准物质必须采用自取的方式,自取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证明取货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药品标准物质结算方式。
各市州药检所的标准物质款采取季度结算的方式,在每季末结清本季标准物质款,我院将在每次发货时提供《标准物质收费通知书》以便核对。
其他单位采取当次款物结清的方式。计划订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单位,需在申购时预支全部款项;计划订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需提交50%的预定金,余款在取货时支付。
第七条 其他有关事宜,参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准物质二级网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