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新认定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资格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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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起,省局将对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经营企业进行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经营资格。

     省局要求各市、州局根据本辖区特殊药品需求总量及人口、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局提出的“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营企业布局,集中检查,重新验收。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检查验收: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省局要求各市、州局按照合理布局和选优的原则,在辖区药品批发企业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严格控制数量。

    (信息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