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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均自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新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是指在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所进行的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对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经负责人批准后自行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
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取得国家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局对取得认定资格的许可检验机构,每满4年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许可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资格的,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国家局同时发布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样品,应当按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去屑剂项目;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SPF值;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等。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1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