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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院为经国家局批准的具有食品复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当事人对其他食品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且该检验项目我院具有资质的,可向我院提出复验申请。
2.办理食品复验申请手续的人员应熟悉食品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了解样品特性,能正确填写“食品复验申请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3.复验申请应当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申请复验的,我院不再受理。
4.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4.1加盖公章的“食品复验申请表”(在我院网站下载);
4.2食品检测机构的样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4.3申请单位委托书及手续办理人员的身份证证明;
4.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送达通知书。
5.复验的受理及复验报告的寄送如下:
5.1当在其他单位检验、我院复验时,在收到上述复验资料后,我院在2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对于接受复验申请的我院开具“调样函”,与原检验单位联系调样事宜,收样后按指定方法进行检验,并寄送复验申请单位检验报告2份、原检验单位检验报告1份。
5.2当在我院检验、其他单位复验时,申请单位经确定复验单位后,可携带复验单位开具的“复验申请回执”、“调样函”等相关证件来我院办理调样申请或由复验单位直接与我院联系调样事宜,样品由我院直接寄送复验单位。复验单位检验完毕后,将复验报告1份寄回我院。
6.申请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6.1超过规定时限要求提出复验申请的;
6.2申请手续不全提出复验申请的;
6.3样品超过保质期、剩余保质期内不能完成检验或已变质的;
6.4已经其他单位复验的;
6.5对微生物等项目不合格提出复验申请的;
6.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7.复验样品应为封签完整的检测机构留样样品。复验时限原则上为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检验中若因资料、技术等问题,我院将尽快与申请单位联系,申请单位也应尽快答复有关问题,此等待时间不计在检验周期内。
8.检验费用根据经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算。
联系部门:业务管理处
电 话:027-87705200 027-8770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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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复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