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作风建设明查暗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3/05/09浏览次数:10909
   鄂食药监办文〔2013〕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作风建设明查暗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作风建设明查暗访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有力推进"三抓一促"活动,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明查暗访工作行为,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查暗访的基本任务是监督、检查全省系统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的情况。

  第三条  明查暗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四)暗访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原则;

  (五)暗访与教育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暗访与治理"庸懒散软"现象反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明查暗访的范围和对象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含临时借调、聘用人员),重点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明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规定情况。对各单位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国家局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的措施、省局关于改进作风的"十条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作风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上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及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干私活等现象;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举止行为不端,形象不好的问题;是否存在参与赌博和其他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问题。

  (三)服务效能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窗口集中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存在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结等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四)优化环境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否存在工作作风松散、工作拖拉、相互推诿的现象;是否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有意回避矛盾、不敢担当的现象;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五)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行政审批事项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规范、流于形式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及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第六条  明查暗访的时间和方式方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暗访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二)要求被检查部门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调阅有关文件(音像)资料、会议记录、工作日志、财物账册等;

  (三)符合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七条  明查暗访工作结果的处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中央、省委、国家局和省局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按照《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进行严肃查处。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存在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八条  个人对明查暗访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被查访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明查暗访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阻碍检查工作。对干扰、阻碍正常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明查暗访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明查暗访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一)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

  (二)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明查暗访工作的有关内容;

  (三)开展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二人,并随身携带证明身份的有效工作证件,必要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