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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发布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2号联合公告),我院作为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具备国家食品复检机构资质,可依法承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营养成份、致病微生物等项目的复检工作,出具最终检验结论。
我院将热忱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上述检验/检测及相关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27-87276003。
特此公告。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