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出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7/12/27浏览次数:9542

为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增强政府部门公信力执行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7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办法》界定了监管信息公开的范围。《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信息,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及统计调查等结果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界定,落实保密审查责任,依法稳步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办法》阐明了监管信息公开的要求。《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听取社会公众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公开时限提出更严格的规定。
  三是《办法》规范了监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并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更新、纠错机制,在接到有证据证明监管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异议申请时,及时核实处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了六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是对违法者最大的震慑,是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是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引导,是对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办法》的出台,将积极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