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出台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5/05/04浏览次数:725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系,近日,省局与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规范规定,学校食堂须以学校校长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名义申请办理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
  规范要求,学校应积极参与并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活动,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内部设计、施工图纸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在校师生、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记者等为学校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规范对食堂布局与设施、加工过程控制、台账管理、应急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的印发,对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消息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