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陆续出台文件助推《食品安全法》实施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5/10/12浏览次数:85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出公告,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步施行。
  公告指出,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持有旧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公告明确,国家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两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食品生产或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正本。
  10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保障该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要求,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通则》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对于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通则》要求,应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特别对于无实体门店的网售食品经营者,要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消息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