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检验须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7/09/07浏览次数:11974

1.无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检验事项,按合同检验办理。

2.委托单位应出具合同检验申请函(在我院外网下载),具体说明委托品种、委托原因、检验方法、检验项目。

3.办理合同检验的人员应熟悉所送样品特性及所附资料内容,详知送检目的。办理时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合同检验申请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4.合同检验须提供检验方法,我院按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不能提供检验方法的,应会同我院确定检验方法并予以确认。

5.除特殊情况外,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周期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内。若因检验方法不成熟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复试验的,应酌情提供更多的样品,并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的项目,经我院与委托方联系,15日内未获答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检验。

6.委托方送检时,应提供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或特殊试剂;如无中检所发放的标准品、对照品则应提供检验用工作对照品,并出函说明该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附上检验单。

7.对于合同检验品种,我院只出具依据委托方确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数据。

9.合同检验费用在办理受理登记时双方共同商定确认。

10.我院在检验报告完成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取检验报告途径如下:

10.1业务管理处凭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按检验委托单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10.2申请单位派人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到我院业务管理处受理大厅领取。

10.3送样经办人凭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检验费确认单到我院业务管理处受理大厅领取。

联系部门:业务管理处
  电    话:027-87705200   027-87705209
  地    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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