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异议复检受理须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10058

一、适用范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及《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等有关规定,我院受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及省级监督抽检化妆品异议复检样品。

二、时限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

初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我院,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及我院三方确认后,办理样品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复检手续视为放弃复检。

我院综合业务部接到初检机构备份样品后,通过拍照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核对样品状态、样品信息(品名、批号、生产单位、供样单位、包装规格、数量、效期、检验检测目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依据等)及相关资料,填写《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化妆品复检样品确认记录》(见附件)。

复检申请人在申请复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3、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

三、不受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6、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检验样品及检验依据

复检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但化妆品安全标准、  规范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院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我院在出具复检报告 2 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提交至复检受理部门。

五、本“申请须知”依据当前有关文件起草,当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时,我院将适时修订本须知。

 

附件:化妆品复检样品确认记录

 

联系部门:综合业务部

电  话:027-87705200  

邮   箱: yewuchu2014@126.com

地  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

邮  编:4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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