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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注函[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规定:2002年12月1日以后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全部结束以前,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鉴于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经研究,现将上述补充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凡已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210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与审批,现将进口药品再注册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再注册时涉及的补充申请事项及注册证书的编号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属下列情形的再注册申请,我局受理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章的规定,在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注册审批,其中40个工作日用于对该品种原档案的核对工作: (一)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修订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已获批准,再注册申请时,同时申报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的。 (二)按照我局有关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规定修订的包装、标签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通告终止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解除其涉及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相关企业可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药品批准文号。现将申请恢复批准文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其程序、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补充申请办理。申请企业须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其分类为其他项。 二、申请恢复原被中止的批准文号尚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 2.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文件; 3.
2010-12-13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12-13鄂食药监文[2004]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我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检查验收标准 2、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2010-12-13版权所有: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有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邮政编码: 4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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