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市〔2004〕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对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变更与换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地学习领会,结合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制定好相关的配套办法。 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疗器械 返回目录 经营企业审批的标准、程序和时限,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安排做好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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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价费[2003]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136号)文中有关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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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食药监文[2004]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全系统核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系统核(换)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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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食药监文[2004]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2004年7月1日失效。请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依法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  附件: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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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食药监文[2004]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印发药品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1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17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切实执行。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事权划分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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