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检验基本情况调查的补充说明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6232

    根据我所鄂药检字[2006]37号文“关于开展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检验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州药品检验所已开始了相关工作,现就此项工作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比对实验工作:
    1.拟参加比对实验的实验室主要为各药品检验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部实验室。
    2.拟用于比对实验的品种:①化学药品:布洛芬(原料)、对乙酰氨基酚片;②中成药:前列安通胶囊;③抗生素:依托红霉素颗粒;④生化类药品:阿昔洛韦原料及片剂。
    3.拟进行比对实验的测定项目及检测方法:
所有品种测定项目均为含量测定,检测方法分别为滴定法、紫外分光光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及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
    4.各现场调查人员应认真核实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品种情况,根据品种情况确定至少参加相应的一个品种、一个检测项目的比对实验,调查结束后将辖区内参加比对实验的企业汇总,于9月底将参加比对实验企业名称、品种及项目报我所,以便组织样品、对照品的发放,完成比对实验工作。
二、摸底调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调查中应对检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检验人员的学历、从事药品检验的年限、检测能力等。
    2.对检验设备的调查应考察仪器设备与其生产的品种是否相适应,了解检测仪器的使用现状,在表4“校正情况”栏中填写是否经过计量认证。对不能检测的项目应特别注明,并说明采取何种措施予以解决。
    3.对生产品种情况调查时应注意对执行标准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执行标准为注册标准的,应将注册批件及所附质量标准一并复印二份,一份留当地药检所,一份在调查结束时与调查汇总表一并报省药检所。
    4.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料、药包材等,应了解企业是否具备检测条件,是否经检验后入库,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调查企业解决办法。了解辅料、药包材标准并将标准复印二份,其中一份与前述药品注册标准一起报省药检所。
    5.对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调查事项同药品生产企业。
    6.在企业中调查时,应征求各企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的意见,以便做好下一步的培训工作。
请各市、州药检所抓紧时间调查,克服困难,争取在9月底完成调查工作。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