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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下简称再教育),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工作原则
1.1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服务工作的原则。
1.2 坚持品德优良,热爱本职工作,表现优秀人员优先安排的原则。
1.3 坚持在职为主,形式多样,专业对口的原则。
2.适用范围
在编在岗的职工。
3.再教育管理
3.1 再教育报考条件
3.1.1 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必须与本专业及工作岗位一致。
3.1.2 凡报考研究生者,须在本院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3.1.3 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在本院从事本专业工作2 年以上。
3.2 再教育审批程序
3.2.1 凡报考非定向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或报考各类成人教育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职工再教育申请表”,经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院领导审批。
3.2.2 凡报考定向培养研究生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职工再教育申请表”,经人事部门核准后,报院领导审批。经入学考试通过后须与本院签订定向培养合同。
3.3 再教育费用
3.3.1 职工报考各类成人教育包括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习费用,由本人承担;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由本院资助部分培养费,培养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如补充培养费、特招费、答辩费等不属于资助范围。凡未经本院批准,擅自报考者不予资助。
3.3.2 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的,在取得学位或学历后报销培养费的 30%,服务期满 3 年后再报销 40%。
3.4 再教育期间待遇及管理
3.4.1 职工参加各类非脱产的在职成人教育,入学后应以工作为主,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时间。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应按规定请销假。
3.4.2 在职定向研究生,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其待遇不变。定向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除岗贴、卫贴和绩效工资外,其基本工资、国家政策性补贴由本院全额照发。
3.4.3 定向培养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毕业的,本院不再给予延长毕业时间,可在完成本院规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继续完成学业,但不给予因延长时间所需的各种学习费用。
3.4.4 定向培养研究生上学期间,可报销寒暑假往返路费。
3.5 再教育结束后的管理
3.5.1 职工再教育结束后,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改换原来的工作岗位。
3.5.2 攻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取得学历学位后,必须在本院服务5 年以上。确需调离者,须将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的 2/3 及本院资助的培养费退回本院,且赔偿服务期的损失费(损失费标准为 5000元/年;损失费计算方法:年损失费×所剩服务年数)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3.5.3 本院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历)的,取得学位(学历)后必须在本院服务 5 年以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离者,必须将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含工资、津补贴及所有福利)的 2/3 及本院资助的培养费退回本院,且赔偿服务期的损失费(损失费标准博士为 20000 元/年;损失费计算方法:年损失费×所剩服务年数)后,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3.5.4 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学习情况材料(学生档案)及毕业证书复印件交人事部门登记存档并办理人事相关手续。
3.5.5 学习期间不得在企业兼职,违反《药品管理法》者,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院人事部门是职工再教育的职能管理部门,并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5.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药品检验所职工再教育的管理规定(试行)》(鄂药检字[2004]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