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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了提高职工素质,促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院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省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在岗人员。
1.3 培训工作遵循的原则:
1.3.1 统一规划、全员培训、内外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1.3.2 专业对口、岗位需要、重点培养、讲求实效原则;
1.3.3 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1.3.4 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2.组织与管理
2.1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2.1.1 培训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根据省院发展和职工培训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科室为职工制订个人职业能力培训和发展规划;负责院外培训和院内统一培训的审核、认定和登记,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2.1.2 各部门协助开展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提出本科室的培训计划及需求;组织落实院下达的培训任务,推荐本部门参加统一培训的人员;组织、协调科室内临时性、短期性培训;负责科室内培训的登记;对本科室参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价;协助职工实现职业能力发展规划目标。部门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培训工作。
3.内容和方式
3.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职工岗前培训等。
3.1.1 基本素质培训:指学历学位再教育(具体参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职工再教育管理规定)、政治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专项培训。
3.1.2 岗位技能培训:指为提高岗位任职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举办的各类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含国家或湖北省组织的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培训,职工转岗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3.1.3 新职工岗前培训:人事科制定培训计划,对新入院职工进行有关本院概况、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岗位基本要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科室轮训)等内容的培训。
3.1.4 为提高在岗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
3.2 培训方式分为外部培训与内部培训。
3.2.1 外部培训:指到院外参加的培训。包括国内、国外的专项培训(含出国访问学者、联合科研等)等。
3.2.2 内部培训:指在院内进行的培训。包括院内举办的培训班、学术报告(交流)会、专题讲座以及“师带徒”式指导等。
4.审批程序
4.1 各科室应根据省院总体发展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科室培训计划并填写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于每年 11 月 31 日前报送人事科。人事科审核汇总后,制订院年度培训计划,经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4.2 参加院统一组织的培训,一般程序:人事科发放培训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科室组织人员参加(必须参加的培训由组织指定)。根据培训内容,相关参训人员要写出培训报告报人事科。
4.3 列入院年度培训计划,由科室组织的培训,主办科室应在培训前一周,将具体培训实施方案报人事科备案。人事科、业技室、办公室配合主办科室做好培训的管理、考核评价与服务工作。
4.4 未列入院年度培训计划,科室因特殊需要举办培训项目的,主办科室应填写培训申请,送人事科核准,报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4.5 根据上级及相关部门培训通知,需送外培训的,人事科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提出拟送外培训人员名单报院领导审批。送外培训学习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撤回或调换。
4.6 送外培训人员应先提交《外派人员学习、培训、会议审批表》,交人事科备案。财务科根据人事科核实后,方可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5.培训费用
5.1 送外培训人员报销标准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2 送外短期培训,培训时间不足一个月(30 天)者,工资待遇按在岗执行。送外进行岗位培训一个月(30 天)以上的职工,停发岗位津贴、卫生津贴。
6.考核与评价
6.1 培训考核。
6.1.1 职工参加院外培训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培训考核结果记入人员个人技术档案。参训人员应将主要培训资料在科室内或相关科室传阅,并根据实际情况,写出培训报告,必要时在院内或科室内举办培训内容推广讲座。
6.1.2 院内组织的培训由人事科负责会同业技室和主办部门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
7.附则
7.1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