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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245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84个(甲类非处方药58个,乙类非处方药26个),中成药制剂161个(甲类非处方药153个,乙类非处方药8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合格药品,在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返回目录 一、中药材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的基础原料。实施中药材GAP,对中药材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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