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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安[2004]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小儿氨酚烷胺等9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其中化学药品6种,中成药3种),现将药品品种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245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化学药品制剂84个(甲类非处方药58个,乙类非处方药26个),中成药制剂161个(甲类非处方药153个,乙类非处方药8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合格药品,在
2010-12-13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返回目录 一、中药材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的基础原料。实施中药材GAP,对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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