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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法[2004]504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施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的设定,共实施下列18项行政许可: 1.新药证书核发 2.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3.进口药品(含进口药材)注册证书核发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5.《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发 6.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7.刊登处方药专业刊物审批 8.保健食品审批 9.医疗机构配制、调剂制剂批准 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
2010-12-13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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