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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3〕21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国药监办〔2002〕1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几年由于药品检验技术改进等原因,药品检验成本增加的情况,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检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检验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检验包括药品的注册检验、进口药品的口岸检验和委托检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制定。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2010-12-13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家食品药
2010-12-13[center]关于举办《中国药典》2005年版培训班的通知 [/center] 各有关单位: 《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的帮助药品生产、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执行好新版药典,由我所各专业资深专家及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讲解的2005年版药典培训班定于2005年7月10日至17日在我所举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到地点: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2010-12-13国食药监械[2004]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现将医用雾化器等19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雾化器:在呼吸装置系统中,一端接入氧气,用氧气的压力将放置于雾化器中的药剂雾化,产生的雾化气体通过雾化器的另一端吸入病人口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皮肤保护剂:与人工粪袋一起使用,使肠造口与皮肤之间没有间隙,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口角拉钩:用于帮助患者拉开口腔,为治疗或注射提供适宜的口角,作为I类医
2010-12-13国食药监械[2004]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脑立体定位膜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脑立体定位膜:用于脑部CT的定位,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显影粉(定影粉):用于医院放射科对X线胶片显影(定影),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医用血浆病毒灭活柜: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人体润滑液(不含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温炙治疗棒(不含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尿沉渣分析仪用稀释液、染色液: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放射性粒子化疗内镜推注器:作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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