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办[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 

    2010-12-13
  • 国食药监人[2004]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管理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属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从业药师资格的有效期限从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为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的作用,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

    2010-12-13
  • 国食药监法[2004]504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施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的设定,共实施下列18项行政许可: 1.新药证书核发 2.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3.进口药品(含进口药材)注册证书核发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5.《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发 6.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7.刊登处方药专业刊物审批 8.保健食品审批 9.医疗机构配制、调剂制剂批准 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

    2010-12-13
  • 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2010-12-13
共3539条 共708页 首页 1 ...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末页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