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3937
国食药监市[2004]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时,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按照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确定的企业名称为企业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做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