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6561
国食药监市[2004]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2003年3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在河北等11个重点省(区)部署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打假专项行动,各地药监、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捣毁了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制假窝点,抓捕了一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防止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活动出现反弹,进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推动药监、公安部门联合打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建立药监、公安部门打假工作的长效协作机制。现将《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工作制度,制定本地区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制度。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 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2003年3月至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遏制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上升的势头。实践证明,两部门积极协作、密切配合是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建立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 返回目录 一、工作范围  联合打假的工作范围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内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非法印制药品包装等。  二、工作制度  (一)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领导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主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主管打假工作的领导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有关同志。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全国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形势,总结、部署打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还将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部级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分析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和方案;部署全国或区域性打击行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下发到省级药监、公安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 对重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督办。对制假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直接组织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责任制,对重大案件或区域性制假活动打击不力的药监、公安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 (三)政策研究制度 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对打击不力,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的地区,认真做好调查,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加大追究制假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力度。  (四)信息互通制度  加强信息互通工作,指定双方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打假网络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五)宣传工作制度 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张贴通告等形式,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和区域性专项行动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 三、工作职责 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 1、向公安部通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管理的有关政策,提供制售假劣药品、医疗 返回目录 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情报及涉嫌制假单位、人员名单、基本犯罪事实。  2、督导地方药监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地方公安部门,并汇总掌握总体移送情况。  3、主动出击,深入开展打源头、断渠道、清市场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  4、指导、协调有关药品检验机构对重大案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及时的检验鉴定,提出必要的证据支持。  5、积极筹措资金,为药品、医疗器械打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为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经费保障。  (二)公安部的主要职责  1、指导、协调地方公安部门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侦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  2、指导、督促地方公安部门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移送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指导地方公安部门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拒绝、阻碍药监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人员。  4、加强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及时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分别按照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将联合打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