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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药品检验管理,防止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现决定对药品检验实行预收费。预收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规定根据样品检验项目计算。待检验完毕后,根据已检项目的收费标准计算,正式办理收费凭证,实行多退少补。请各相关单位支持。
特此通知
湖北省药品检验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