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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典综发 〔 2006 〕 227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药监注函 [2003]129 号“关于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转正事函的复函”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我会对已申报的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试行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技术审核。经专家会议审议,相关品种申报的转正资料中尚存在若干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申报资料。现将需补充资料化药品种(生化药品另行通知)和内容通知如下,请申报企业根据补充要求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前,将补充资料由省药品检验所复核,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至我会。逾期未能补充者,我会将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