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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标示的批复
来源:省药检院
发布时间:2010/12/13
浏览次数: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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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市[2004]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仍使用标示原名称的包装生产销售药品如何定性查处的请示》(内食药监稽〔2004〕27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后所生产的药品,其药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企业名称应按变更后的名称标示。如仍标示变更前企业名称,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视具体情节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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