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13浏览次数:6633
国食药监市[2004]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推动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县以下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 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要求,现对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基本要求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正确认识做好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意义,并将此作为加强农村地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工作内容。  对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是监督实施GSP认证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地在实施这项工作中,不能将农村和城市的认证工作截然划分开来,应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GSP认证的管理规定以及本文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认证标准、严格认证纪律、强化监督,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和完成工作目标。  对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要在符合认证工作要求的前提下,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相结合。用监督的手段促进药品连锁配送进县到乡,促进药品配送供应进村,促进“两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 二、适用范围  本文中所称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是指位于县城以下(不含县城)乡镇和村等地的零售药店。  在上述企业中,对一些位于经济较为发达、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城市化水平地区的药品零 售企业,或者虽然位于欠发达地区,但自身条件可以达到现有认证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其GSP认证是否依照本意见实施,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返回目录 三、相关条件 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在GSP认证工作中,对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所涉及的人员、经营场所等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的配备,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 (二)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在保证与其药品经营的品种和销售数量相适应、做到经营场所宽敞和整洁的情况下,可不给予具体数量的要求。 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第152号)的规定,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如果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但不得在货柜(架)以外的其他地方存放药品。  (四)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应重点加强药品进货渠道、进货验收记录、药品陈列摆放和定期检查、有问题药品的处理以及销售服务和处方管理等环节的管理。 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上述有关规定,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实施认证检查。  四、认证时限 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下一阶段认证工作中,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对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并在2005年12月31日前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