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的公告(第25号)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2/05/02浏览次数:895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2年 第25号


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
药品批批检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凡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具体要求已另文通知),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限期进行铬限量检验,具体要求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已上市药品的质量负责,所有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已上市销售使用的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地进行铬限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告检验结果。(二)经检验发现铬超标药品,企业要立即主动召回。(三)上述工作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落实上述要求,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检验频次,经检验发现市场仍有铬超标药品的,对生产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