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5/08/19浏览次数:8847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3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实施意见》提出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总体要求,即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要求,遵循“属地负责、统筹规划,政府监管、市场动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负总责
  《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领导、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组织收集处理的同时,要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处理后,要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地可建无害化处理场所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的辐射范围,因地制宜地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社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冷贮设施,配备冷藏运输车辆和必要的消毒防护设施。无害化处理优先选择炭化焚烧、高温生物降解、高温化制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利用的工艺技术。新建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无害化处理有补助有保险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托发展规划,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无害化处理体系。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运行经费补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认真落实好畜禽保险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公安、农业、环保、水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查处随意抛弃和非法屠宰、收购、运输、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评督办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

(消息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