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院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省药检院发布时间:2010/12/29浏览次数:3724
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更好地为药品检验、科研、生产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院)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级供应单位,负责向本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使用者供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对非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原则上不予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3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应严格执行。
4 省院总务(设备供应)科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征订、购买、保管、发放、咨询工作。省院财务科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货款的收取和欠款的及时催缴。
5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征订。
5.1省院每周星期一集中汇总征订一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需求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者在我院网站下载《药品标准物质订单》,准确填写药品标准物质的编号、中文名称及数量,每周星期一前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省院指定邮箱。同时,将纸质文本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院总务(设备供应)科;省院各科室需求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于每周星期一前填写《供应品采购申请表》,送至总务(设备供应)科。
5.2 对于毒性、麻醉性、精神性、放射性、病原微生物类等特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省院一般分别于5月、9月集中汇总征订一次。需特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者在我院网站下载《药品标准物资订单》,准确填写药品标准物质的编号、中文名称及数量,于5月1日、9月1日前将电子文本发送至省院指定邮箱。同时,将纸质文本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院总务(设备供应)科;省院各科室需求特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应于5月1日、9月1日前填写《供应品采购申请表》,送至总务(设备供应)科。
6 省院收到订购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后,应及时通知使用者来省院办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购买领取手续。
7 省院向使用者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般采取自取方式。对于使用者自取毒性、麻醉性、精神性、放射性、病原微生物类等特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领取者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领取者的有效证件。
8 省院向使用者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一般采取当次款物结清的方式。本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次款物结清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可在收到国家药品标准物质30日内结清货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 总务(设备供应)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在库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养护管理。
10 省院总务(设备供应)科对于有关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咨询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
1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经出库,原则上不予补货、换货。
1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
院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暂行办法》(鄂食药监检字[2009]16号)同时废止。
13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总务(设备供应)科负责解释。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