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所有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F区邮政编码: 430075
鄂ICP备06013725号Copyright 2024 内容未经允许 严禁转载主办: 省院质管部(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严规范检验人员行为,近日,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优良传统,并结合单位自身实际,出台了加强检验人员作风建设“十不准”规定。
《规定》具体内容为: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抽取和处理工作对象的检验样品;不准伪造检验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印章、标志和封识;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检验有影响的宴请;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规定》还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令行禁止,经常学习反思,经常对照检查,做到外化于行、内化于心。
(消息来源:潜江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