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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局长:邵明立 署长:牟新生 国家体育总局 局长:刘鹏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11-03-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2011-03-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2号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10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
2011-03-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2011-03-0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9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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