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食药监安[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特殊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并下达本行政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单方制剂年度生产计划(含调整计划),同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通过GSP认证且具有原料药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方能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现有第二类精神

    2010-12-13
  • 国食药监安[2003]377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丁丙诺啡使用问题的请示》(浙药监安[2003]320号)收悉。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具有戒毒适应证,但必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方可用于戒毒治疗。而丁丙诺啡注射液未批准其戒毒适应症,不能用于戒毒治疗。请你局加强对戒毒机构戒毒用药的监督管理,禁止不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12-13
  • 国食药监安[2004]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继续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监督企业停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停产后的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保证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自今年7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实行周报告制

    2010-12-13
  • 国食药监安[2004]33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04〕44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57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违法手工采集血浆,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等违法行为。并于2004年5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专项

    2010-12-13
  • 国食药监安[2004]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划》指导思想、阶段性目标和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004年12月1日前将本地

    2010-12-13
共3586条 共718页 首页 1 ... 688 689 690 691 692 ... 718 末页 跳转